政策解读︱影视行业协会发文,剧集生产规范重点强调“配置人员保险”、“规范演员言行”

政策解读︱影视行业协会发文,剧集生产规范重点强调“配置人员保险”、“规范演员言行”

近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对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管理,具体涉及制片人、工作进程、安全保障、劳务报酬、生产管理、著作权和署名管理等多个方面。

可以说,《运行规范》的内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影视行业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指导。为什么说是指导呢?这是因为《运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倡导作用,但这也足以为提供指引。保叔为大家解读下其中重要的点:

演员原则上不得轧戏
演员轧戏,屡见不鲜

演员轧戏问题可谓是屡见不鲜了。轧戏即一个演员在同一时期同时接拍几部戏。如果演员出演的是主要角色,很难在瞬间转换思绪,使观众疲倦。

一般来说,出于角色的连贯性和演员状态的保持,制片方不会允许主要演员轧戏。但遇到某些非常适配角色的演员,制片方会对此稍微放宽。当然,有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因为主演不在剧组,导致拍摄周期无法很好连接的情形。比如有消息称,著名导演尔冬升就曾经在朋友圈称“绝不会和轧戏的演员再合作”

新规指导,合同规范

此次,《运行规范》第十五条第6款对轧戏行为作出了规定:“演职人员在剧组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再兼任其他剧组的工作。如遇出国访问、国家演出任务和参会领奖等重要事项必须离开剧组时,需提前报告并经制片人同意方可离组。”

该规定以不得兼任其他剧组工作为原则,以出国访问、国家演出任务和参会领奖等重要事项为例外,为演职人员的管理作出了指导。但是,可以看出,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制片方与演员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兼任的。

所以对于演员轧戏管理的重点在于制片方与演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某影视剧对拍摄期间和艺术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则制片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演员不得在拍摄期间从事其他影视项目的拍摄工作”,并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禁止泄露剧情和拍摄情况
偷跑物料,屡禁不止

很多时候,演员拍摄影视项目的物料会被粉丝或者路人在未经制片方许可的情况下早于官方渠道发出,导致剧情和演员造型的提前曝光,在业内被称为“偷跑物料”。对于偷跑物料行为,制片方损失巨大。偷跑物料会影响到官方最终的宣传效果,有些传播比较严重的,制片方很可能会放弃该物料,重新花钱做新的物料。而一些具有负面影响的物料,还可能波及影视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演员的事业发展。

更有甚者,将影视项目的资源提前在其他网站泄露,这在法律上属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且会导致发行方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应得的收益,导致整个项目团队的努力付之东流。

合同保驾,技术护航

此次,《运行规范》第二十五条第5款对偷跑物料行为作出了规定,“保护作品版权是剧组所有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剧组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剧情(含人物造型)和拍摄情况泄露给外界及媒体。

此条规范对于剧组成员的“偷跑物料”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最稳妥的角度来看,制片方应当在与剧组成员的合同中在保密条款部分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对于哪些内容属于保密内容、保密义务有哪些、有何禁止性行为、保密期间、违约责任等作出严格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将保密义务落实到其所控制的环节的具体人员。

演职人员的不当言行导致的损失可追责索赔
明星人设崩塌,牵连多方

近几年来,因演员道德失范、言行不当等行为造成其参演的电视剧网络剧下架的事情不在少数。保叔也写过很多关于明星人设崩塌的内容演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颇受关注,一言一行甚至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演职人员口无遮拦,放任自身言行,不仅会混淆是非,带偏社会认知,还会造成停播、撤档、取消购片合同等,以往因为明星的不当言行造成的影响数不胜数,经常给制片方、制作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

新规要求,造成影响可追责索赔

此次,《运行规范》作出了规定,“演职人员的不当言行会对参演的电视剧网络剧作品造成负面影响,演职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自我约束,因其不当言行导致作品产生具体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停播、撤档、取消购片合同等),出品方(制作机构)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

此条规范范的发布对业内是个警告。身为明星公众人物,如果言行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规范演员的行为操守,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出品方的损失,并让违规者感到“肉痛”,形成更大的震慑效应。

剧组应为演职人员购买强制性保险
剧组人员安全,提前做好预案新规要求,强制购买

近年来,影视行业意外事件也相当多,保叔写过:炎亚纶所在剧组的摄像师和收音师在拍摄时不慎坠谷身亡、剧组转场发生车祸2人死亡等等,无不令人万分惋惜。

在以往的影视行业中,大部分制片方出于预算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仅为主要演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有的演员的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还是在其律师的提醒下向制片方争取来的;很少有制片方在与职能人员的聘用合同中答应为其购买保险。

那么如果未购买保险是什么后果呢?举个例子,像2020年《张公案》剧组的场景防水工程师不慎从场景屋顶滑落导致多处骨折,由于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场景搭建承包方被判决向其赔偿近40万元。

新规要求,强制购买

此次,《运行规范》第十二条第1款对演职人员保险问题作出了规定,“剧组有责任保障演职人员的生命安全,为全体演职员特别是高危性特殊工种的演职人员购买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前述条款将为演职人员购买保险规定为剧组的责任,这体现出行业协会对演职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视,也反映出无论是制片方还是其签署的子项目方,都必须为演职人员购买保险的价值导向。这虽然将进一步提高影视项目的预算,但是换个角度考虑,如果演职人员确实因影视剧的拍摄工作而受伤,无论是发生意外的演职人员,还是制片方,都可以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获得保额内的赔偿。

不难看出,《运行规范》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不但将在事前给制片方和演职人员吃下一颗定心丸,也将大大缓解制片方事后的资金压力。此外,规定中明确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列为“强制性保险”,意味着演职人员因拍摄遭受意外伤害后,由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也将能够得到理赔,这样能更加全面的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除了上述问题,《运行规范》还对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其他诸如署名乱象、野生动物保护等问题作出了指引,这都能体现出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影视项目各环节合法有序运转的决心和努力。

保叔总结:此次通过《运行规范》的发布,进一步夯实了影视行业健康发展,更是有效廓清文娱领域风气,积极引领向上向善社会风尚的切实举措。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影视行业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可以得到尊重,其凝结的心血也会得到认可。我们相信,规范化进程的下一站,必然是影视行业的又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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