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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 年第 21 号公告),明确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其中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读:
01、影视文创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 21 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 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2、影视文创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 21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03、影视文创行业纳税人按照 21 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 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 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04、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 号公告明确,按照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05、影视文创行业纳税人适用 21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 21 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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