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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保单条款

我们有些人未接触过保险,想要读懂一份充满专业术语和密密麻麻文字的保险合同条款,也未必能读懂。​那想要读懂有什么技巧呢?下面明星保险就说说如何看懂保单条款。

怎样读懂保单条款?其实,无需把合同所有内容都一一弄明白,只要对其中几项关键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就足以。“无论是保障类保险、分红类保险,还是万能型保险,最重要的保单条款无外乎就几大项。”福源保险超市的常艳正这样说,对于保险知之甚少的人来说,把握住这几个关键点,就能读懂保单条款。

之一不犯懒、别图熟人,保单条款自己看

“别给我讲保单条款了,我听不懂。您就给我算算,我最后能得到多少钱就行了。”可能很多买过保险的人都跟自己的保险业务员说过类似的话。太平洋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刚说,这点从观念上就是错误的。

保单条款一定要自己弄明白。很多买保险的人习惯依赖保险代理人给自己介绍保费、保险利益等等,而不是在仔细看过保险条款后自己计算。这种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可能根本就不真正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等一旦出现了问题,要么责怪保险代理人,或认为保险不好,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并没有真正了解一份保险就购买了,遗患是不小的。

之二看保单就是关注权利和义务

客户看保单其实就是关注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每年要交多少保费?保费交几年?不按时交保费有哪些后果?终止合同时自己是否有些损失?投保后有哪些保险利益,也就是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给赔?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保单是否有质押借款、保费自动垫缴等功能?分红险应明白有哪几种红利分配方式?大病险能保哪几种病?病的程度是什么?万能险什么情况下领取?是否还有额外扣费?等等。

之三看懂保单,其实不难

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强制积累、保全财产的功能。它能让我们专款专用、实现中长期理财目标、合理配置家庭资金确保资金链安全。如何看懂保单,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分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这三点,对投保人来说很重要,也常常是投保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常艳正介绍,针对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保障功能的险种,每年交纳的保险费要低于保险金额,特别是保单生效的前几年。

而在分红型保险中,保险费很可能会大大超出保险金额。比如在绚绚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中有这样一条“三、五、十年交,分别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4%、6%、8%,收益保证,安全放心。”这其中的基本保额并不是投保人三年或五年总共支付的累计保费,而是基本保险金额,即你投保保单上的承保金额,如你第一年交了一万元,保险金额就是一万元,不是未来约定期限内所交保费全额。缴费期限内,每年是领取保额一万元的6%利息,期满后退保费和累计红利,而不是绚绚理解的五年后领取5万元的利息回报。

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

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是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投保人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就要注意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

空白期

天数: 至少1天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其保险代理人上缴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责任期

天数:1-2天

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

天数: 60天

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多与健康险保单的特殊性所在有关,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

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

犹豫期

天数:各保险公司规定不同,多数为10天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宽限期

天数:60天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将决定保险金支付给谁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人身保险,因为投保该险种后,投保人必须知道,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下面明星保险就说说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将决定保险金支付给谁。

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的领取有保险受益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前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财产赠予受益人,后者则是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投保时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且可免征遗产税。

身故理赔金不需抵债

不久前,张先生外出遭遇车祸不幸身故。由于其生前购买过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独生女儿为受益人,因此,张先生的女儿从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金。

但意外的是,张先生生前的朋友王先生找上门来。原来,张先生早前做生意时,曾向他借过3万元现金用于资金周转救急(当时未写借条)。听说张先生的保险理赔金已经到位,所以王先生希望能拿理赔金来抵偿债务。

对此,张先生的女儿很无奈,因为她并不知道父亲生前向朋友借钱的事。虽然从道德上讲,如果父亲生前确实负有债务,那么作为子女应当及时偿还。但她也很迷惑,是否理赔金就必须要用于抵偿父亲生前的债务呢?

点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因此,作为受益人,张先生的女儿不必把父亲的身故理赔金用来归还张先生生前所欠的债务。

保险金不征遗产税

刘先生夫妇拥有几百万元资产,夫妇俩膝下有一子,他们希望自己百年后,儿子能继承全部财产。但令两人担心的是,如果几年后国家开征遗产税,这些资产就要付出数额庞大的遗产税。

怎样才能把自己的资产,到时候能在既合法又不用缴纳遗产税的情况下,顺利让渡到儿子名下?刘先生夫妇请教理财专家。后者的建议是把资产“变”成人寿保险,并把他们的儿子定为受益人,这样就能满足夫妇俩的愿望。

点评: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如果刘先生夫妇把自己的资产“变”成人寿保险,就会达到避税目的。他们可把两人中任何一方作为投保人投保生存保险,或者为儿子投保教育金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样,一旦保险满期,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就会自然让渡到儿子名下。

当然,刘先生夫妇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把夫妇俩任何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同样把儿子指定为受益人,那么在夫妇俩百年后,其子也能得到保险金。

保险金不作遗产分割有讲究

5年前,还是单身的马小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5万元的一款意外人身险产品。当时,她在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而今年初,马小姐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于是准备给付15万元的赔偿金。但没想到,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原来,马小姐去年结了婚。如此一来,这笔赔偿金究竟应给其父母,还是她的爱人,还是双方按比例分配,就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发生了纠葛。马小姐的父母认为,女儿投保时尚属单身,填写“法定”的本意就是以父母作为受益人,而马小姐的爱人则认为,既然他们已经结婚,所以作为丈夫,自己才是马小姐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由于马小姐当初在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故该笔保险金作为她的遗产,由马小姐的父母和丈夫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继承。

点评:生活中,常有许多投保人为避免日后发生家庭纠纷或者只是由于未考虑周全,就会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填写“法定继承人”、“法定”或干脆什么都不写。殊不知,这样恰恰就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或财产继承埋下了麻烦的“种子”。

虽然保险公司接受“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惟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是应按规定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人疑惑,这不正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愿不谋而合吗?不都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死亡保险金吗?其实不然,因为此时保险金的性质已经被转为遗产,继承人有可能要承担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保险公司为了“安全”起见,一般都会要求所有保险金申请人出具遗产继承的相关公证书,方可确定法定继承人。如此一来,继承人又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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